上海有机所自主部署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沪有发财字〔2017〕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所 “一三五”战略重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的精神,根据《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以及国家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自主部署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部署项目主要指重大突破项目、前瞻性项目、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院拨重点支持经费和重要布局经费、各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结题结余资金,以及所科技发展基金等。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突出重点,优先保障。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集中财力优先确保年度重大项目支出,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部门设立课题账号,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课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所资金情况确定经费资助预算方案;负责制定所级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审核项目预算方案、组织支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经费执行等。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应根据所发展规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所级资助项目建议方案;负责组建所项目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论证、执行监控、结题验收、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库的建立维护等。
第七条 所应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的管理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所学术委员会成员、科研人员、所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来自行业协会、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管理咨询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一) 管理咨询委员会对所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资助项目建议方案进行咨询审议;
(二) 管理咨询委员会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并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开展咨询审议。咨询审议意见分为同意资助和不予资助,并对同意资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咨询审议意见是项目经费分配结果的主要依据;
(三) 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一般为所在编人员。
(四) 项目经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八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咨询审议意见以及经所务会议决定的年度资助项目在所内部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后,所科研管理部门应当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九条 如需调整工作任务、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后,经所长批准,重新签订工作任务书。工作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预算数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可以联合所属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所属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资)助、投资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期下拨经费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按规定收回所后,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决定是否上缴财政或纳入所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单独核算的业务支撑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5%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五)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六)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5%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单价超过10万元上的专用软件购置费应单独说明。
(七)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工作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包括住房公积金)。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预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需支付无法在上述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审计费用、实验设施和场地的小型维修改造、土地或场地租赁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应在项目申请时单独编入间接费用中,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编制。间接费用不得列支绩效支出、业务接待费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经费来源中的所自有资金或院拨重点支持经费和重要布局经费安排。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组织编写项目任务书时,应按照要求编报项目预算书(课题经费预算书是项目预算书的组成部分)(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 项目预算申报书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其委托的科研财务助理或经费预算员共同编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 项目预算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预算汇总编制。
(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项目预算申报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经费执行率超过95%(含95%)的,当年结余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使用;低于的95%的,下一年度经费拨付将扣除该结余数。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计划进行的项目,经科研管理处同意后,按实际情况对项目作出调整或撤消,其项目经费将视情况减拨或停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一般可在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时进行。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中期评估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经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财务管理部门将会同科研管理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审计,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取消有关个人今后申请所自主部署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所各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纳入本办法项目经费来源之一。
第二十九条 交叉中心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顶尖千人经费中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报所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第4次所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2012年11月23日颁布的《上海有机所自主部署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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