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6

 科沪有发科字[2022]60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176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重点部署项目、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国防科技创新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和实行经费包干制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奖励经费、其他支出五大类。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开支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规定执行。

(四)奖励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用于人员绩效奖励,根据研究所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发放。

(五)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课题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审计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小型维修改造、土地及场地租赁等支出。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该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院级科研项目预算有必要调剂时,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资产财务处、科研管理处审批。

(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支出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奖励经费和其他支出预算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由资产财务处、科研管理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及时进行审计或审查,报送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和条财局。审计、检查等发现的违规资金应及时上交院财政,涉及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纳入团队包干的项目除外);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开展结题财务审计或审查。原则上项目经费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项目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委托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并参加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结题结账手续。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本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完成任务目标或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按院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的项目、执行期已结束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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