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财政科研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科沪有发财字〔201747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所各级财政性科研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管理,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结余资金支出的合规性,根据中办发[2016]5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落干意见》精神,以及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的结余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完成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并通过课题验收,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形成剩余并留归我所处置的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

2.结余资金是所自主部署项目经费的来源之一,由所统筹并严格按照《上海有机所自主部署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3.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结余资金经费不同渠道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在所ARP系统中设立专项课题账号(以下简称“专属帐号”),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

4.各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通过课题验收后,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所ARP系统中及时冻结和关闭该课题账号,并根据经费不同渠道将结余资金结转至上述各专属课题账号中。

本规定由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经2017年第4次所务会议通过后于颁布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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