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横向经费管理办法
科沪有发财字[2024]1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横向经费管理,保证横向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横向经费收入一般包括:我所课题组承担的国外公司委托项目、国内企业委托项目(包括与国内外企业签订的四技合同,其中以专利技术转让方式签订的合同除外)、产品销售收入等经费收入。各类横向经费收入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及开发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后报税务部门申请免税。
二、课题组横向经费到账后,所根据《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管理规定》,先按到款横向经费(指按规定扣除税费后的金额)的20%收取横向管理费后,课题组可选择按到款的10%或20%计提转移转化绩效,其余直接反馈到课题组作为研究经费。
三、为鼓励课题组加强团队稳定建设,保障其承担的国家科技任务顺利实施,研究所在综合考虑课题组年内经费到位情况、横向经费计提转移转化绩效和管理费收取情况后,对于收取的“横向管理费”实行部分减免,按照与课题组计提绩效比例挂钩原则,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 课题组按10%提转移转化绩效的,“横向管理费”收取比例可减免15%;课题组按20%提转移转化绩效的,“横向管理费”收取比例可减免5%;
(二) “横向管理费”部分减免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资产财务处在下一年1月底前完成各课题组上一年度拟减免金额的核定,经所务会议审批同意后,科研管理处负责相应减免经费的拨付。
四、横向经费纳入科研经费管理范畴。各课题组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如合同未有约定的,横向经费使用则应按所的财经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可用于弥补各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不足或列支各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不能列支的支出项目,如固定人员的人员费等。
五、本办法中有关收入分配和经费使用的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所科研管理处、资产财务处。本办法经2024年第9次所务会议通过,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横向经费管理办法》(科沪有发财字〔2019〕22号)同时作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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