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科沪有发财字〔201747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所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根据中办发[2016]5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落干意见》精神,以及各类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所自主部署项目。

二、   审批原则

预算调整必须填写相关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并按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赋予我所的调剂权予以审批。

三、   调整项目及审批程序

1.所自主部署的项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元以及项目合作单元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当报所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长批准;

2.在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费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所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3.除所自主部署项目外,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设备费确需调增或购置内容变动较大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所领导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四、   各项目间进行调账变动支出,在符合相关性原则上,调增(减)支出按本规定执行。

五、   本规定与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有抵触的,按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经2017年第4次所务会议通过后于颁布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