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劳务费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6

科沪有发人字〔2020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所科研项目经费劳务费管理工作,实现科研项目经费劳务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办发[2016]5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财务制度及人事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务费发放对象

第二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是指为保障我所科技发展目标和一三五规划实施而参加科研项目研究或相关管理工作的各类临时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是指学籍关系在本单位的在读博士、在读硕士。

第四条  博士后是指我所为了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而招收的,已获得博士学位并进入我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2-6年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访问学者是指我所邀请来所,进行合作研究的国内外其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强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副教授以上工作人员。

第六条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是指为保证我所科技事业发展和科研任务实施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以完成专项科研任务或管理工作而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七条  科研辅助人员是指(一)各科研部门为保障相关科研项目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与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业务交流,临时在相关部门工作的外单位人员。(二)各科研部门为加强与有关高校业务合作、人员交流而接收来本所进行相关课题研究、实验、科研管理的在校生。(三)通过招聘录用审批,已与本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已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因在申请上海市户籍期间而无法办理入职手续的拟聘应届毕业生。(四)为完成重要科研工作继续聘用的本所已退休职工。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不得与本所有聘用合同关系且不得在本所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十条  各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列支须按照各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列支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支付给各类劳务费发放对象的劳务费标准如下:

(一)  研究生:学籍关系在本单位的在读博士、在读硕士研究生发放标准按照《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  博士后工作人员:发放标准按照《中科院上海有机所三元结构分配方案》执行。

(三)  访问学者: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五)科研辅助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自定。(1)外单位科研人员:各部门根据工时和岗位的重要性进行确定,原则上不高于10000/月。(2)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劳务费不高于《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3)毕业实习生的劳务费不高于1500/月。(4)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人员劳务费不高于10000/月。(5)退休返聘劳务费按照研究所返聘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务费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组使用劳务人员,需填写《外来临时人员审批表》并附劳务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其来上海有机所工作学习的证明,经科研管理处、人力资源处、资产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三条  劳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劳务费发放时间为每月上旬发放上一个月劳务费。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课题组应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项目申请时据实编制项目参与的劳务人员,使用的劳务人员的费用应当从课题组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资产财务处、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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