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2

科沪有发财字[2022]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根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院属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指导意见》(条财字[2021]2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来源于院拨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和四类机构组织与发展经费。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用于支持研究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支持方向包括:

(一)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

(二)支持关键人才培养、优秀团队建设,青年科研人才能力提升;

(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等。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一) 突出重点,科学遴选。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集中财力优先确保年度重点项目支出,防止分散使用。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公开、公平地遴选支持的项目。

(二) 自主部署,青年优先。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依托所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并结合“十四五”规划布局和最新科研方向,自主统筹安排科研需求,分类管理。坚持稳优扶青、精准激励,聚焦重点青年人才和团队。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属课题账号,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课题)。

(四) 严格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所级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审核项目预算方案、组织支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经费执行等。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应根据研究所发展规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确定资助项目建议方案;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论证、执行监控、结题验收、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库的建立维护。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所的工作任务以及拟自主开展的有关工作,形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资助项目及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年度资助方案的咨询审议意见分为同意资助和不予资助,并对同意资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咨询审议意见是研究所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经所务会议决定的年度资助项目在研究所内部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当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

(一)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一般为研究所在编人员。

(二)年度资助经费中由青年科研人员(40周岁以下)牵头负责的项目资金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

如需调整工作任务、变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后,经所长批准,重新签订工作任务书。工作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预算数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可以联合有机所下属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有机所下属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每年度的一月份,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在完成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结题结账手续。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统一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统筹用于人员绩效奖励,根据研究所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发放。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其他支出四大类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不得购置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开支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规定执行。

(四) 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课题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审计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小型维修改造、土地及场地租赁等支出。

第十四条   除提取的奖励经费外,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在编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费用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签订任务时可提出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不编制项目预算,需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按所“包干制”管理要求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如需调整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按《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规定》向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结余资金留归研究所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研究所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监察审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信用档案,对于不按时完成项目执行进度、不按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完成项目经费使用的项目负责人,按实际情况予以收回经费、停止再次申报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按照要求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将会同科研管理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项目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取消有关个人今后申请所自主部署项目的资格,同时移交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交叉中心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顶尖千人经费中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报所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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