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管理办法
科沪有发财字[2024]13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的使用和收取,根据中办发[2016]5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落干意见》精神,以及我所科沪有发科字[2024]104号文《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申请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所实际情况,现对我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的使用和提取规定如下:
一、 使用范围
(一) 我所课题组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地方(包括上海市以外地方政府)财政科研项目等科研经费归入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是指上述项目任务合同书或预算书中明确列支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以下简称“纵向间接费用/管理费”);
(二) 我所课题组承担的国外公司委托项目、国内企业委托项目(包括与国内外企业签订的四技合同,其中以专利技术转让方式签订的合同除外)、产品销售收入等经费收入归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里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下简称“横向管理费”)。
二、 使用和提取要求
(一) “纵向间接费用/管理费” 的实行统筹总额控制原则,根据上述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核定间接费用(管理费)预算金额(以下简称“预算金额”)由所全额提取统筹,用于补偿相关所公用经费不足。
(二) “横向管理费”原则上所先按到款横向经费(指按规定扣除税费后的金额)的20%收取后,课题组可选择按到款的10%或20%计提转移转化绩效,其余直接反馈到课题组作为研究经费。
(三) 为鼓励课题组加强团队稳定建设,保障其承担的国家科技任务顺利实施,研究所在综合考虑课题组年内经费到位情况、横向经费计提转移转化绩效和管理费收取情况后,对于收取的“横向管理费”实行部分减免,按照与课题组计提绩效比例挂钩原则,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 课题组按10%提转移转化绩效的,“横向管理费”收取比例可减免15%;课题组按20%提转移转化绩效的,“横向管理费”收取比例可减免5%;
2. “横向管理费”部分减免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资产财务处在下一年1月底前完成各课题组上一年度拟减免金额的核定,经所务会议审批同意后,科研管理处负责相应减免经费的拨付。
三、 其他
(一) 本办法解释权归所科研管理处、资产财务处。
(二) 本办法经2024年第9次所务会议通过,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管理规定》(科沪有发财字〔2019〕23号)同时作废。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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