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所业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所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接待是指单位开展承办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业务活动以及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发生的接待事项。
二、 接待原则
1.无公函(邀请函)的国内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国内业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外宾接待应当坚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3.接待场所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三、 国内接待
(一) 住宿、交通安排
1.接待住宿、交通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交通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交通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需由本所支付的,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接待对象在当地的住宿、交通标准,并在邀请函中明确。
3.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 用餐安排
1.接待用餐标准暂按不高于300元/人/天内执行,并根据国家或中科院或上海市的规定调整。
2.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4.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所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 外事接待
(一)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 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二)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三) 住宿费
1.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2.住房标准为标准间。
(四) 日常伙食费
1.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2.常用餐场所原则上安排在住宿场所和所食堂。
3.每人每天不高于300元。
(五) 宴请费
1.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超出陪同人数标准的,须经所领导同意后执行。
2.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3.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高于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4.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其它地方访问时,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六) 交通费
1.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2.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3.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
4.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七) 赠礼
1.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2.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3.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4.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八) 其它
1.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外事主管所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2.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外事部门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五、 公函(邀请函)和外事接待计划内容
1.公函(邀请函):应包括业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2.外事接待计划:应包括我所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六、 接待清单
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业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七、 报销管理
(一) 报销凭证
1.国内接待:财务票据(包括网上报销填制的招待费报销单、发票等有效凭证)、公函(邀请函复印件)和接待清单。
2.外事接待:财务票据(包括网上报销填制的招待费报销单、发票等有效凭证)、邀请函复印件和接待计划。
3.发生住宿费的还需提供结算清单。
4.发生的接待费应及时结清,并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核销。
(二) 经费支付
1.所级接待费由财政基本运行经费或所公用经费支付。
2.课题组接待费由课题横向经费支付。
3.挂靠的非法人研究中心接待费由研究中心的财政基本运行经费(每年初由所下达预算控制数)或横向经费中支付。
(三) 审批程序
1.发生所级接待事项,事先应向主管所领导提出,同意后方可执行。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报销。
2.课题组发生接待事项,事先应向科研管理部门(军工业务由先进材料中心)或外事管理部门提出。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军工业务由先进材料中心)或外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其中国内接待费用超过3,000元、外事接待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须报相关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报销。
3.挂靠的非法人研究中心发生接待事项,事先应向科研管理部门(军工业务由先进材料中心)或外事管理部门提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军工业务由先进材料中心)或外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其中国内接待费用超过3,000元、外事接待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须报相关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经财务部门登记备案审定,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报销。
八、 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由党政办公室按年度在所的相关范围内予以公开,包括接待规章制度、接待标准、接待支出情况、接待场所、接待项目(计划)、检查结果等。
2.检查:由监察审计室、党政办公室、资产财务处组成检查组,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报所务会议通过。
九、 本规定经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有机所业务接待管理规定》(科沪有发财字〔2014〕7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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