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企业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的意见
科资发综字〔2020〕109 号
各持股企业、各联盟牵头单位:
为维护中国科学院良好社会形象,落实院党组巡视整改相关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现就企业进一步严格规范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的中英文名称、商标、院徽、院旗、网络域名等)要求如下:
一、未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各单位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开展任何业务或对外活动。禁止将中国科学院品牌用于任何具体产品或商品以任何形式开展的销售、宣传、推广。
二、各单位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院徽、院旗等形象标识。各单位不得将院形象标识整体或部分、或以变造方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产品或服务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或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
三、未经中国科学院批准,任何企业全称中不得含有“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除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的转制企业和母基金管理公司外,各企业简称中均不得含有“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
按程序报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后,科技园区、孵化器、研究院、科创中心、产业协同中心等在名称(含全称和简称)中方可含有“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
四、仅由中国科学院批准设立的产业化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可在本联盟全称中使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字样(含以联盟名义举办的会议或活动),但未经中国科学院批准,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商标、院徽、院旗等。
五、仅在中国科学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投资企业可对外宣称其为“中国科学院投资企业”或“中科院投资企业”。
六、各单位应要求其合作伙伴不得以中国科学院品牌对外开展任何业务或活动,并在相应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此项要求及违反此要求的法律责任。
七、国科控股将对各单位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涉事单位限期整改;并视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对涉事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各持股企业、各联盟牵头单位须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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