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院属单位持股企业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08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院属单位持股企业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的意见》的通知

条财字202213

院属各事业单位、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为维护中国科学院良好社会形象,规范我院企业对中国科学院品牌使用,现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院属单位持股企业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代章)

2022928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院属单位持股企业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的意见

维护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严格规范院属单位持股企业对中科院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中科院中英文名称、形象标识、注册商标、网络域名等)使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院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应用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未经中科院批准,院属单位(包括院属各事业单位和国科控股)全级次企业不得以中科院名义展任何业务或对外活动,不得使用中科院院徽、院旗等形象标识严格禁止将中科院品牌用于任何具体产品、商品或服务,特别是不得将院形象标识、注册商标的整体或部分、或以变造方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产品或服务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或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

二、进一步加强冠名中科院字号管理

(二)未经中科院批准,任何企业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不得含有“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字样。

已获批准冠名的企业,如不再属于院属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原则上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字样。确需保留的,须一事一议,履行院内决策审批程序。

(三)未经中科院批准,各企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研究院、科创中心、产业协同中心等在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中不得含有“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字样。

三、进一步规范与中科院投资关系表述

(四)院属单位的全级次企业在对外介绍其股东时,仅可表述其直接持股股东,并按照各方股东持股比例大小顺序表述,不得刻意放大中科院影响。

(五)除中科院直接持股的一级企业外,其余企业均不得对外宣称为“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投资企业”“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旗下企业”等。

(六)除院属各事业单位直接持股的一级企业外,其余企业(含所级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持股企业)均不得对外宣称为“某院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某院属事业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某院属事业单位旗下企业”等。

四、进一步明确对外合作中对中科院品牌保护

(七)院属单位新设企业时,须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中科院品牌的保护条款,明确投资各方和新设企业须严格遵照中科院品牌管理相关要求。新设企业注册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承诺书,确保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照中科院品牌管理相关要求;如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字样,则在院属单位退出企业股权时须配合完成企业更名。(投资协议条款可参考附件1,新设企业承诺书范本可参考附件2)。

(八)院属单位全级次企业与外部单位开展合作时,须明确告知合作单位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科院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或活动,在合作协议中应包含对中科院品牌的保护条款(合作协议条款可参考附件3)。

(九)院属单位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须在转让、许可协议中明确被转让方、被许可方须严格遵照中科院品牌管理相关要求,不得授权其使用院徽、院旗等形象标识、注册商标,严格禁止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中宣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出品”“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监制”“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授权”“中国科学院(中科院)联合研发”“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合作品牌”等。

被转让方、被许可方如确需对外介绍的,应在其介绍材料中明确该项技术来源的具体事业单位名称、技术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专有情况,技术在产品或服务中的具体功能或作用等,并得到院属事业单位的书面认可,不得虚构、夸大事实。

五、进一步强化对中科院品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十)院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投资企业使用中科院品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国科控股负责对本单位投资企业使用中科院品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品牌违规使用情况或潜在重大风险点,相关单位要责令涉事企业限期整改,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国科控股对企业使用中科院品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规使用行为,将向涉事主责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等。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须按有关要求督导涉事企业开展整改,主动化解风险,积极挽回声誉损失,并向国科控股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十二)国科控股要建立企业使用中科院品牌动态监测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持续对企业使用中科院品牌情况进行监测、识别、预警和处置。

(十三)国科控股要建立违规企业数据库,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划分风险等级、预设风险控制方案,并将违规企业名单在中科院官网等平台进行通报。

(十四)针对严重违规企业,各主责单位应坚决以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坚决捍卫中科院合法权益,依法严惩相关侵权行为及侵权主体。针对非院属单位持股企业等院外组织机构非法使用中科院品牌的侵权行为,由中科院品牌管理职责部门统一进行维权。

(十五)院属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企业使用本单位品牌的管理制度,并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国科控股备案。

 

附件:1. 投资协议对中科院品牌保护的参考条款

           2. 新设企业对中科院品牌保护的参考承诺书

           3. 合作协议对中科院品牌保护的参考条款


附件1

投资协议对中科院品牌保护的参考条款

一、新设企业将依法合规经营,并与各股东一体共同遵守中科院品牌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中科院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中英文全称/简称、中科院形象标识、中科院注册商标、中科院网络域名等,统称中科院品牌),共同维护中科院良好社会形象。

二、未经中科院批准,新设企业不得以中科院名义展任何业务或对外活动,不得使用中科院院徽、院旗等形象标识严格禁止将中科院品牌用于任何具体产品、商品或服务,特别是不得将院形象标识、注册商标的整体或部分、或以变造方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产品或服务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或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

三、未经中科院批准,新设企业(包括全称和简称)不得含有“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字样。对于已获中科院批准,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字样的新设立企业,如不再属于院属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须按要求配合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四、新设企业在对外介绍其股东时,仅可表述其直接持股股东,并按照各方股东持股比例大小顺序表述,不得刻意放大中科院影响。

五、除中科院直接持股的一级企业外,新设企业均不得对外宣传为“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投资企业”“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旗下企业”等。

六、除院属各事业单位直接持股的一级企业外,新设企业(含所级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持股企业)均不得对外宣传为“某院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某院属事业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某院属事业单位旗下企业”等。

说明:依据中科院品牌保护的要求、原则及以上参考条款,各企业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设定适用的法律责任。


附件2

新设企业对中科院品牌保护的参考承诺书

致:(参与投资的院属单位名称)

贵单位作为投资人之一,于【】年【】月【】日与其他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本公司,并约定,为维护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良好社会形象,共同遵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院属单位持股企业使用中国科学院品牌的意见》(以下简称中科院品牌管理意见)之规定,严格遵照执行中科院品牌管理相关要求;

本公司已于【】年【】月【】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本公司就有关中科院品牌保护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并承诺将严格履行:

一、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并与各股东一体共同遵守中科院品牌管理意见,规范使用中科院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中英文全称/简称、中科院形象标识、中科院注册商标、中科院网络域名等,统称中科院品牌),共同维护中科院良好社会形象。

二、在公司运营各个方面,本公司将符合中科院品牌保护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1. 本公司不刻意放大中科院影响,做到:

1)对外介绍股东背景时,仅介绍贵单位全称或简称,并将按照贵单位在本公司持股比例大小,如实对贵单位进行介绍,不对外介绍为“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投资/持股/下属单位”等;

2)如本公司已获中科院批准,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字样,在贵单位不再控股或实际控制本公司或者退出本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按贵单位要求配合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3)在本公司并非中科院直接持股的情况下,本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不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投资企业”“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旗下企业”等字样;

4)在本公司并非中科院各事业单位直接持股的情况下,本公司在对外宣称中,不使用“某院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某院属事业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某院属事业单位旗下企业”等字样;

5)本公司开展对外投资时,将要求其他投资人及再投资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再投资企业)同样承担维护中科院良好形象及中科院品牌权益的责任;

2. 本公司与其他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开展合作时,将做到:

1)本公司及合作方不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出品”“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监制”“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授权”“中国科学院(中科院)联合研发”“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合作品牌”等字样;

2)本公司及合作方产品或者服务所涉技术来自于中科院所属研究院所时,如需要对外宣传,本公司将在事先获得该研究院所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在宣传材料中准确描述技术所有方名称、技术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技术专有情况,以及该技术在本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具体功能或作用等,不虚构、不夸大;

3)本公司开展对外合作时,将在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保护中科院品牌的条款,要求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中科院品牌开展业务、活动,并保留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3. 本公司将配合贵单位就本公司及再投资企业使用中科院品牌的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

1)积极主动配合贵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有违反中科院品牌管理意见及本承诺书违规使用中科院品牌的情况,应主动采取措施或者要求再投资企业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避免给中科院品牌、中科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本公司如果收到贵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单》等,应立即开展整改,化解风险,采取措施积极挽回中科院品牌、中科院声誉损失,并向贵单位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3)如本公司对中科院品牌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且未按贵单位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本公司将自行承担中科院品牌管理意见中贵单位所采取措施的所有不利影响。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贵单位并有权要求本公司承担下述各项违约责任:

1.立即停止违规使用中科院品牌(定义同上)的行为;

2.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对中科院品牌、中科院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防止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

3.赔偿因违反本承诺书而给贵单位、中科院品牌所有者造成的全部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说明:各新设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承诺书范本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3

合作协议对中科院品牌保护的参考条款

一、合作方不得以中科院名义展任何业务或对外活动,不得使用中科院院徽、院旗等形象标识严格禁止将中科院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中英文全称/简称、中科院形象标识、中科院注册商标、中科院网络域名等,统称中科院品牌)用于任何具体产品、商品或服务,特别是不得将院形象标识、注册商标的整体或部分、或以变造方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产品或服务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或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

二、合作方不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出品”“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监制”“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授权”“中国科学院(中科院)联合研发”“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合作品牌”等字样。

三、合作方产品或者服务所涉技术来自于中科院所属研究院所时,如需要对外宣传,将在事先获得该研究院所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在宣传材料中准确描述技术所有方名称、技术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技术专有情况,以及该技术在本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具体功能或作用等,不虚构、不夸大。

说明:依据中科院品牌保护的要求、原则及以上参考条款,各企业可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设定适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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