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9

科沪有发财字[2023]74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所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强化长效监督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全面实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实管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我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提升我所财会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机构与职责

财务公开工作在我所党委领导下进行,所长是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工作的所领导统筹组织推进财务公开工作。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监审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内部信息的审核及公开。

三、公开的内容、范围和责任部门

(一)重要事项

1.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在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的统一部署下,在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财务部门负责)。

2.大额资金使用在所内网公开。大额资金的确定由我所“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确定(党政办公室负责)。

3. 单位内部预算及执行情况(包括单位年度总资产、总收入支出,科研课题支出、基本科研经费支出、所部署科研经费支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专项经费支出、所基建专项支出、临港园区建设支出的总体情况及所公用经费支出明细)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财务部门负责)。

4.由所部署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等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在所内网公开(科研管理处负责)。

5.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在国家或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进行公告(综合服务管理处负责)。

6.“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支出,在所内网公开(人力资源处、党政办公室、综合服务管理处负责)。

7.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符合要求的信息网进行公告或公示(涉密采购事项除外)(条件保障处、综合服务管理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8.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负责人、预算及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其他可以公开项目的上述信息应在所内网公开(科研管理处负责)。

9.对外关联业务(包括委托任务、采购、化验加工、设备研制、试制改造、租赁等)涉及的业务内容、业务方关系和业务金额等信息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在所内网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

10.内部往来业务(包括分析测试费、特种实验室费、电费、水费、蒸汽费、信息检索及使用费、电话费、仓库租赁费、邮寄费等)涉及的业务内容和业务金额等信息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在所内网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

11.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分析测试服务的对内、对外收费标准在所内网公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科普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在所内网公开(科研管理处负责)。

1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许可、股权出让、分红等)收益中奖励经费的分配情况,在所内网公开(科研管理处负责)。

13.对外出租的房屋及其面积、出租时限、招租方式、租金标准等信息在房屋出租前,在所内网公开(综合服务管理处负责)。

14.审计、财务检查、预算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在所内网公开(各相关部门)。

15.其他所规定的各部门需要实行内部公开的事项(各相关部门)。

(二)日常报销事项

1.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原则上实行报销完成随即公开机制,公开信息包括报销人、费用实际发生人、报销事项、金额、单价、数量、审批人等。医疗费等涉及个人隐私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免于公开(各相关部门)

2.日常财务报销事项通过ARP管理信息系统和经济运行监管服务平台的财务公开功能模块公开。

(三)其他有关事项

1.财务公开内容,不得涉及保密内容或敏感信息。在内网系统公开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外发布。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事项,按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3.财务公开工作应建立财务公开信息的反馈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舆情反应,对涉及财务信息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4.财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有关部门和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检查

(一)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审计处和资产财务处反映,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认真处理,对确有涉及公示内容信息有误的情况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二)所党委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财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财务公开工作落实、公开内容真实、公开范围准确、公开效果良好。

(三)我所财务公开工作接受中国科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五、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所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内部公示管理办法》(科沪有发财字〔2017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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