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科沪有发财字[2023]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所各项事业提质增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科发条财字〔2021〕78号)、《上海有机所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科沪有发财字〔2021〕25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所预算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本细则主要针对所内部预算中所公用经费支出由院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统筹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和所部署统筹科研专项经费安排的预算资金以及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安排的预算资金。由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院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其他资助资金参照资助方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执行。所公用经费支出中由所自筹安排的预算资金可经所务会议决定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提升效益、促进科研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环节分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是以预算为对象,绩效目标为手段,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提高预算管理目标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具体预算执行和绩效落实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由所统筹安排的资金的预算绩效监控及评价工作。
(三)跟踪或了解由院及其他资金资助方资助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由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预算绩效相关数据材料、信息维护,以及跟踪项目绩效监控和评价发现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实施和评价负有直接责任。
(二)按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三)根据绩效监控和评价反馈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四)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各项上报工作。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支出,谁设定”的原则,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目标在设立时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可按进度,分解至各执行年度。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根据使命定位和战略规划,明确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实现定位准确、指向明确、合理可行、可评可测。绩效目标应符合国家、中科院及我所相关政策;应与我所发展规划具有相关性;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应具有可行性;绩效指标应科学设置。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按国家、院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要求可分解细化为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四类一级指标(其他资金资助项目除外)。原则上每一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一)成本指标。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分别反映项目实施产生的各方面成本的预期控制范围。
1.经济成本指标。反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成本。
2.社会成本指标。反映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3.生态环境成本指标。反映实施相关项目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产出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二级指标。产出指标的设置应当与主要支出方向相对应。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原则上均需设置,时效指标根据项目实际设置。
1.数量指标。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明确的、重大的、有代表性的产出、成果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
2.质量指标。反映项目产出达到的标准和水平,原则上工程基建类、信息化建设类等有明确质量标准的项目应设置质量指标。
3.时效指标。反映项目预期产出和服务的及时程度、效率情况,可根据项目关键性时间节点,分解设置约束性时效指标。
(三)效益指标。效益指标是对项目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应尽可能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货币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础上,转列为经济效益指标,以便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项目相关产出对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包括相关产出在当年及以后若干年持续形成的经济效益,以及自身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和引领行业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项目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用于体现项目在提升治理水平、落实国家政策、推动行业发展、服务民生大众、国防与公共安全、维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履职或服务效率、解决重大瓶颈问题等方面的效益。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项目相关产出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即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
(四)满意度指标。满意度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
(五)分配分值权重。绩效指标分值权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合理分配确定。各指标权重总和为100%,其中预算执行率指标权重为10%,编制预算时暂不设置。对于设置成本指标的项目,成本指标 20%、产出指标 40%、效益指标 20%、满意度指标 10%;对于未设置成本指标的项目,产出指标 50%、效益指标 30%、满意度指标 10%;对于不需设置满意度指标的项目,其效益指标分值权重相应可调增10%。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准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批。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监控按部门职能采用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通知项目执行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所统筹安排的资金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绩效评价的要点包括:(1)决策。评价项目立项依据充分性、程序的规范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明确性,资金投入的合理性。(2)过程。评价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组织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3)产出。评价项目产出情况。(4)效益。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自评价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六章 预算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绩效较差项目预算调整至绩效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部门应当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制订或完善相关制度进行规范,按要求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按国家、中科院要求将绩效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绩效自评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评价结果与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交叉中心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中心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报所务会议通过后执行。也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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