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所票据管理规定
科沪有发财字[2019]82号
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和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1.本规定票据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2.单位开展非科研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单位开展科研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属于非本级财政部门拨款的科研项目的收入,可使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单位开展上述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以及暂收单位内部职工和单位内部职工退还的款项,可使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票据的购领和保管
单位票据由资产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取和检查工作等。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管理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专人领购后交由发票开具员保管、开具。
3.发票开具员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放到专用文件柜中。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附在新开发票之后入帐保管。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网厅及时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7.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票据的开具要求
1.由开票人开具的发票、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1)机打发票打印清楚,不错行、列;
2)开票项目必须按国家税务部门要求的税目及类别开具;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检查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3.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发票作废,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本单位。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由我所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跨月,应开具红字冲销发票。
2)如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及抵扣联,由开具方填写“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情况报告审核表”,由双方盖章后报税务部门审批,由开具方在税务网厅填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报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发票记帐联复印盖章后连同以上“已报税证明单”交由购买方作为入帐凭证的依据。
四、票据的管理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
2.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3.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不得出借、转让所领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或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五、本规定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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