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所收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科沪有发财字[2019]83

为规范本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的范围

所各级部门应将依法组织而获得的收入纳入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收入内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事业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我所事业收入包括:

1、科研收入,即单位取得的属于非本级财政部门拨款的科研项目的收入。

2、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3、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4、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5、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6、教学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单位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是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和租赁收入等。

(六)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拨入专款-非本级横向财政拨款、股权或债权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

二、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时,按到账通知单标明的授权额度确认收入。

3、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

上级单位或院内单位将财政拨款资金直接拨入单位的开户银行,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收入。需要通过本单位转拨给同级或下属单位的实拨财政资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通过“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确认。

4、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一级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年终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

(二)事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事业收入的确认

1)收到科研专业业务事业收入时,根据收到的银行“到款回单”金额先确认为预收款项,年末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确认实际事业收入。

2)收到非科研辅助活动事业收入时,根据收到的银行“到款回单”金额并开具发票后确认事业收入。如在当月会计期间未能开具发票,应先记入往来款项予以核算,事后开具发票后再确认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一级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按收入的种类和来源分设二、三级明细科目,年终余额转入 “事业结余”。

(三)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单位应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剩余资金转入“事业结余”。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确认

单位收到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各项收入时,应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特指能够独立核算的单位上缴的款项,非独立核算的不通过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核算。

2、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按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在实际收到附属单位上缴的款项时,确认附属单位款项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

(五)经营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经营收入的确认

1 销售产品时,应在实际收到银行“到款回单”并开具销售发票时确认销售收入及相应税费。

2)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服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3租金收入,采取先付后租住的原则,按照各期实际收到的租金金额确认。

4)经营收入应按单位与购买方(接受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2、经营收入的核算

单位设置“经营收入”一级科目核算经营收入,按照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余额计入“经营收入”科目。年终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

(六)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其他收入的确认

1)投资收益,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利息收入;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期确认利息收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单位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定收益或损失。

2)银行利息,分期付息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照各期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到期一次支付的银行利息收入,年底先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利息,待实际结息日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金额调整已计提的利息收入。

3)捐赠收入,以货币资金形式接受的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收入;以非货币资金形式接受的捐赠,按照实际确定的相关资产成本确认捐赠收入。

4)拨入专款,从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经费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拨入专款。

5)罚款收入,指向实验室操作违规、脱岗等人员以及损毁、丢失单位图书馆藏书人员收取的罚金。

2、其他收入的核算

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投资收益按照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利息收入按照存款银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收入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成果转化收入按照项目名称进行明细核算;拨入专款按照款项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规定中有关收入确认和核算的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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