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所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科沪有发财字[2019]8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所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上海有机所收入管理规定》和《上海有机所资金使用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货币资金的范围
本规定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或商业存兑汇票等。
二、 货币资金管理责任
1. 财务管理部门是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将依法组织而获得的收入纳入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坐支。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资金的调动,组织资金的存放工作,保证所正常业务所需资金。
3. 现金或银行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审核结果支付货币资金,收取的货币资金应开具相关票据,并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类银行票据等。现金出纳不得负责银行对账,保管的现金应做到日清日结,当天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必须送存银行。银行出纳应定期进行银行对账,及时编制对账调节表。单位保险柜不得存放个人现金等财物。
4. 出纳以外人员未经财务管理部门授权不得办理现金收付。需单独设置收款员岗位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明确工作职责与要求。收款员工作接受财务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与监督,只能办理收款业务并及时缴存。
三、 货币资金收入管理
业务部门应按照《上海有机所收入管理规定》将组织的收入上缴所财务管理部门,财务收款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应收尽收和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并开具相关收款票据,明确收款标准与内容。
四、 货币资金支出管理
1. 业务部门的经办人应按照《上海有机所资金使用审批规定》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申领和报销手续。借款和报销必须以合理的事由和合法真实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大额资金支付必须附合同、协议或所务会议决定。
2. 业务审批人员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事项以及资金支付和报销申请。审批人对支付请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 财务审核人员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原始单据的合规、合法性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五、 其他
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应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检查监盘一次。发现现金盘盈盘亏的,要查明原因报批后及时处理。
2. 所应该加强对出纳存、取款路途的安全保护工作。出纳存、取款途中不得办理其它非银行业务事项。
3. 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由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所领导审核经所务会议决定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报批及备案手续。
4.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银行预留印鉴分人管理,支票领取人应该签字确认。一般不得签发收款单位和金额未定的转账支票,防范风险。
5.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6. 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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