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探亲待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0

科沪有发人字[2012]9

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文件规定,为了适当地解决本所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职工,与配偶长期远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长期远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  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  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国家工资、津贴部分照发。有机所岗位津贴、年度考核绩效津贴、车贴按天扣减。

(五)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

(六)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长批准即可探亲。

3.  职工配偶或父母的户口在本市或工作单位在本市,人在外地生活或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4.  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5.  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需在探亲前提交“探亲路费报销申请”(可在所内网人事栏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未提交申请,不予报销。

(七)财务报销

1.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如只能选择动车或高铁(无动车情况下),可按二等座报销。

2.  乘坐轮船的,按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报销。

3.  探亲地在200公里以内(短途距离)的,如有长途汽车客运专线直到探亲地的,凭据按实报销。

4.  在国家规定的春运期间,探亲地在200公里以上并有长途客运专线直达的,探亲职工也可选择,但需事前经所人力资源处和资产财务处备案同意。

5.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6.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7.  探亲职工如选择了高一级的乘坐车型或标准,报销只能按到达地最高特快硬席座位标准报销。

8.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60/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9.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10.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11.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2.  本规定执行前,探亲职工选择动力或高铁的,按上述第17条规定报销。

                     

                            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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