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所资金使用审批规定
科沪有发财字[2019]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上海有机所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两大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经济责任单元。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财力,各责任单元不得在银行开立账户,也不得将应由所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账户内。
第五条 所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切块管理。所务会议是所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所预算分为单位预算和内部预算,内部预算包括科研课题支出、基本科研经费支出、自主部署经费支出、所基建支出和所公用经费支出等,所公用经费预算经所务会议通过后委托所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六条 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 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所基本科研经费、自主部署经费、科研经费、基建专项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 所基本科研经费和自主部署经费审批权限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立项审批报告和《上海有机所自主部署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资金使用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要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要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科研所领导批准;单项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主管科研所领导审议后报所长批准。
二、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科研立项审批报告执行,如确需调整,须按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程序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详尽理由,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主管科研所长审定。预算调整如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应报所长批准。科研立项报告中已涉及的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要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要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科研所领导批准;单项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主管科研所领导审议后报所长批准。另如将科研协作费转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或合同。
三、 基建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由国家和院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概算执行;由所组织确定的基建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上述相关执行人无权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经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长批准,相关责任人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基建项目概算和预算中已涉及的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如单项开支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所长批准。
第九条 非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非专项经费是指没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款项,包括所公用经费、资助(包括捐赠)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 所公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 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
日常公用支出是指各责任单元的办公支出、综合专项支出、职能支出和运行支出。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必须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单项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所长审批。
(二) 购置办公和仪器设备审批权
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必须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所长审批。上述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还应报所物资供应中心审核。
(三)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凡以所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在科学论证、集体审议、依法办理的基础上进行。对外投资必须由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任何责任单元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四) 对外合办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1. 须经科研管理处审核,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长批准。
2. 必须签定协议,协议书上应详细说明甲乙方所占经费比例。经费需要转出时,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必须经所长批准后方可转出。
3. 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格按所相关争取经费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二、 资助(包括捐赠)经费审批权限
没有指定用途的资助(包括捐赠)经费,应在合法范围内支出。其审批权限同第九条第二“所公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条 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审批权限
上述经费使用中凡涉及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项目,应由物资供应中心审核后执行相关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涉及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和工程项目,应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采购小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执行相关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特殊事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资金使用审批须经相关部门或人员会签(见附件)后,按本规定有关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经济责任单元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确认的资金的使用,所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1月9日颁布的《上海有机所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暂行规定》(科沪有发办字[2006]189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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