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所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9

科沪有发财字[202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所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必要投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本部实行一级预算。设立科研课题,管理部门,支撑部门,后勤保障部门二级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合并组成。

第三条  预算按单位预算和内部预算分别编制。

单位预算按财政部门预算编制通知和上级单位统一部署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内部预算应当建立优先保障、合理排序、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查单位预算的报告。

第七条  所务会议审查内部预算的报告,批准内部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所经济管理小组关于内部预算和执行情况的不当的决议。

第八条  所经济管理小组审查内部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所经济管理小组由所领导、党委委员、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科研、人事、监审)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财务部门组织预算的编报。单位预算草案经所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审定;对各部门报送的内部预算进行预审汇总,并协调测算预算控制数,向所经济管理小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定期向所经济管理小组报告内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由以下组成:

(一)财务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财务支出预算包括由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和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组成的科学技术支出,以及住房保障支出。

第十二条  内部预算由以下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基本运行费、基本科研经费、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科研课题支出、基本科研经费支出、自主部署经费支出、所基建支出、所公用经费支出等。

1.科研课题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横向经费提成、管理费、动力费、课题直接支出等;

2.基本科研经费支出包括人才经费支出、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研究室运行支持费;

3.自主部署经费支出包括所支持项目经费;

4.所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所综合专项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人员支出、研究生支出、科研支撑支出、管理支出、物业服务支出等。

(三)各部门支出预算申报的内容:

1.日常办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支出预算。

2.部门职能支出预算。是为完成其特定管理、服务职责而编制的支出预算。

3.专项支出预算。是为完成其特殊事项而编制的支出预算。

4.公共性支出预算。是为全所性公用的由部门管理而编制的支出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单位预算按照院的统一部署由财务部门组织编报“一上”预算和“二上”预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内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上一年的12月以前组织编制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内部预算各编制部门要分别工作内容,掌握规律性,按细化预算原则,细化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级次申报,不得越级上报,各部门预算须经分管所领导审核。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  单位预算经院批复,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对预计年底前执行不完确需调剂使用预算资金的,应在4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批准后报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内部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追加或预算外的内部预算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单位资金状况,提出对预算调整申请初步审核意见,经主管所长审核后报所长审批,涉及大额资金的项目需经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追终问效。

第二十二条  所经济管理小组每年组织由财务部门汇总汇报和各部门专题汇报的预算执行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9929日发布的《上海有机所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科沪有发财字[2019]7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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