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采购易制爆化学品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12-10物资供应中心

    一、为了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增加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安部于20111125日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二、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对《名录》中所涉及化学品的采购做如下要求: 

    1、按需采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不要存放备货。 

    2、销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3、采购的易制爆化学品仅限于所内使用需要,不得提供给所外单位及个人。 

  如违反以上规定,采购物品将不予以入库、报销,并上报安保部门做相应处理。 

    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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