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易制爆化学品的注意事项
一、为了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增加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安部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二、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对《名录》中所涉及化学品的采购做如下要求:
1、按需采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不要存放备货。
2、销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3、采购的易制爆化学品仅限于所内使用需要,不得提供给所外单位及个人。
如违反以上规定,采购物品将不予以入库、报销,并上报安保部门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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