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执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1资产财务处

  各研究室、各部门: 

  根据科发条财函字2014379号文《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我所差旅费管理规定补充如下: 

  1、 我所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员系列岗位人员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级别以及住宿的标准按通知规定对应的级别执行,见下表: 

    

级别 

专业技术岗位 

职员系列岗位 

部级及相当人员 

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一级 

一、二级职员 

司局级及相当人员 

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四级 

三、四级职员 

其他人员 

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下 

五级及以下职员 

    

  2、 关于“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问题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3、 关于“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 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5、 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6、 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问题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7、 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问题 

  我所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8、 关于“我所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问题 

  我所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 关于“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10、      关于“我所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问题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11、      关于“司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问题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12、      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问题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13、      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问题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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