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现金报销票据有效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08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堵塞漏洞,规范财务报销行为,确保支出的真实性,以及费用支出归集的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机所《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经济事项取得的现金支付的有效票据的报销时间的有效性规定如下:

报销人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取得的票据必须与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相符。报销人取得有效票据后,原则上必须自票据填制日期起30日内办理报销业务,超过此日期,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报销人如有特殊情况,须先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所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资产财务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