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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09-28  | 【】【打印】【关闭

《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于2003年11月1日颁布实施,200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登记费、授权前三年年费)可获得上海市资助,其中授权费资助适用于2002年以后申请的专利。

    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三万元,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一万元。

    该资助办法同时对专项资助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全文http://www.sipa.gov.cn/mianxianggongzhong.asp?doc_id=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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