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横向经费管理,保证横向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横向经费收入一般包括:我所课题组承担的国外公司委托项目、国内企业委托项目(包括与国内外企业签订的四技合同,其中以专利技术转让方式签订的合同除外)、产品销售收入等经费收入。各类横向经费收入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费,其中技术转让及开发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后报税务部门申请免税。
二、课题组横向经费到账后,所按《上海有机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管理规定》,实行与提奖比例挂钩原则,即到款的横向经费(指按规定扣除税费后的金额),按10%作为课题组提奖金,90%直接反馈到课题组作为研究经费;或20%用于课题组提奖金,所按10%收取“横向管理费”,其余70%部分直接反馈到课题组作为研究经费。
三、横向经费纳入科研经费管理范畴。各课题组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如合同未有约定的,横向经费使用则应按所的财经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可用于弥补各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不足或列支各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不能列支的支出项目,如固定人员的人员费等。
四、本办法中有关收入分配和经费使用的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所科研管理处、资产财务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劳务费发放暂行办法>等通知》(科沪有发财字〔2017〕47号)同时废止。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