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课题组、部门:
根据2016年9月公布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和第六十七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行为,特此补充危险化学品采购要求如下:
1、不得向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承运方发运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采购危险化学品;
2、接收危险化学品时请保留相关承运资质凭证。
2017年6月5日起,自购危险化学品验收时请提供承运方相应危险化学品承运资质(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运输资质凭证不全不予以办理入库手续;提交集中采购的,物资供应中心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予以调整。
目前,已在我所备案委托有危险化学品承运资质的承运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有以下几家(根据备案情况会做及时更新):
1、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2、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4、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5、萨恩化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6、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上海天莲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上海实验试剂有限公司
9、北京伊诺凯科技有限公司
为方便请购人员辨识危险化学品(2015年版)、剧毒品(2015年)、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SPMS系统中做了相应标识(个别产品因信息维护不全等原因可能遗漏,请自行对应目录表查询),如下:

请在请购时根据化学品特性慎重选择供应商。
附:第三十八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含外省市车辆查验证明)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第六十七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海事、邮政、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1、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年版)
4、2015版剧毒品目录
5、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