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各部门、各课题组:
根据上海有机所《财务报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报销人持有的有效票据除“规定”要求的以外,票据“付款单位”栏或“购货单位”栏或“交款单位”栏或“客户”栏等,必须填写有“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或“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或“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或“中科院上海有机所”名称,除此以外,一律不得报销。
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施行日前发生的业务票据,使用至2011年11月20日。
资产财务处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