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各部门、各课题组:
根据上海有机所《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对《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第二条第1款:“课题组必须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的规定通知如下:
上述所指的“课题组”是按所的学科布局形成的研究单元,“课题负责人”是指课题组负责人。
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
资产财务处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