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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题组报销签字责任人问题的通知
2011-10-20 资产财务处 | 【】【打印】【关闭

各研究室、各部门、各课题组:

根据上海有机所《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对《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第二条第1款:“课题组必须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的规定通知如下:

上述所指的“课题组”是按所的学科布局形成的研究单元,“课题负责人”是指课题组负责人。

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

                               资产财务处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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