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8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发条财字202178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院报告。

 中国科学院

2021121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院各项事业提质增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预算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本办法重点针对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等其他资金参照资助方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对象分为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及院属单位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院级预算中针对全院某一特定领域设立的经费预算;项目经费是指专项内设立的、由院属单位具体承担的经费预算;院属单位经费主要指单位经常性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环节分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提升效益、促进科研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牵头组织实施。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专项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院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条财局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和指导院属单位、院机关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落实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研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四)组织完成财政部要求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理论与方法研究、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机关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对主管专项资金分配的绩效负责。

)组织实施主管专项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专项下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数据材料的有效管理与信息系统维护。

第九条  院属单位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预算资金的绩效负责。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经常性经费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按要求配合完成院及其他资金资助方开展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数据材料的有效管理与信息系统维护。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实行“谁支出,谁设定”的原则,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专项绩效目标由院机关相关部门在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设定,随项目立项同步论证审核;单位经常性经费绩效目标由院属单位在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根据使命定位和战略规划,明确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实现定位准确、指向明确、合理可行、可评可测。专项采用高优先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按重要性排序;项目、单位经常性经费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采用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十三条  专项绩效监控由院机关相关部门结合专项日常管理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由院属单位和院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预算管理要求,结合项目日常管理共同开展。单位经常性经费绩效监控由院属单位结合管理实际开展。

第十四条  条财局应加强组织管理,定期收集、分析、通报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的相关信息,对发现问题较多、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绩效水平不高的项目、专项、单位等予以重点监控,确需调剂预算资金的,及时提出调剂建议方案,督促整改。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评和交流评议两个环节。条财局牵头组织专项绩效评价,实施专项交流评议,并形成分档结果。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主管专项的自评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专项绩效评价的要点包括:(1)定位及目标。评价专项定位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其他专项的关系;专项内部的布局情况及专项目标设置的合理性。(2)管理情况。评价专项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3)成果与成效。评价专项成果水平、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专项成果在原创性、满足国家需求等方面的成效。(4)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5)投入产出效益及对未来预算的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通过结题综合绩效评价开展。纳入部门预算重点绩效评价的项目按财政部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绩效评价的要点包括:(1)决策。评价项目立项依据充分性、程序的规范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明确性,资金投入的合理性。(2)过程。评价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组织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3)产出。评价项目产出情况。(4)效益。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经常性经费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和条财局抽评两个环节。

单位经常性经费绩效评价的要点包括:(1)定位。评价单位经常性经费的定位和聚焦主责主业的情况。(2)管理情况。评价单位经常性经费的管理制度与方法。(3)成果与成效。开展单位经常性经费的使用成果分析;评价单位经常性经费在人才的引进培养、科研仪器平台条件的改进、科研竞争力的提升、重大成果等方面的成效。(4)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5)投入产出效益及对未来预算的建议。

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绩效评价结果体现为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以及横向比较的分档结果。项目绩效结果体现在项目的结题报告中。单位经常性经费的绩效结果体现为单位经常性经费绩效报告。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单位经常性经费的绩效评价结果同时作为研究所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考核范畴。

第二十条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院机关相关部门和院属单位应当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制订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条财局按财政部要求报送绩效结果,并按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绩效自评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评价结果与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我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机关相关部门和院属单位应根据需要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条财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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