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发计函字〔2012〕7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的要求,我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科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扩大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院属事业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三条 依据财库〔2011〕160号文,国家规定的强制结算目录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各结算项目的具体解释参见财库〔2011〕160号文附件。院属事业单位上述公务支出都应适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下列特殊情况院属事业单位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如西双版纳植物园、野外台站等处于县级以下地区在当地发生的公务支出以及各单位在上述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确需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确因工作需要,长期从事野外考察、长期出差出国等导致持卡人不能在公务卡结算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支出。
(六)确实不能进行公务卡结算的其他支出。
各单位发生本条(二)、(五)情形的,应选用转账等方式结算。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促进公务卡使用,并加强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特殊情形的审批管理。
(一)对于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可用现金结算的事项或经常发生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特殊事项,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现金结算目录,有关业务人员据此办理支出,报销时不再附额外证明材料。
(二)其他特殊事项,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在借款单或报销单上签批,并作为报销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有关支出业务的审核,不得规避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各单位的公务支出须接受单位审计部门、院监审部门、国家审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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