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9

科沪有发财字〔2017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和《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进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16172 号)的精神,结合有机所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专业化的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经费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加强财务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我所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设置由课题组、研究室提出设岗申请,科研处讨论通过,报人事处、资产财务处审核后实施。每个课题组最多设置一名科研财务助理,研究室可根据情况设置12名科研财务助理,鼓励多个课题组联合聘用科研财务助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秘书兼任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必须熟悉科研团队运行情况,且不得由学生兼职。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科研团队中兼具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双重职能,既要协助团队负责人加强团队预算管理,又要做好科研服务工作。研究室、课题组应保持科研财务助理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得随意更换。应指定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到资产财务处办理各类财务事项。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并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单位财务报销等内部管理流程。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课题组与资产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桥梁与纽带,应当了解科研财务政策规章,熟悉课题组运行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章制度,按财务制度要求完成本课题组的相关经费审核和报销,做好课题组与财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及结转结余考核要求,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三)对科研项目预算ARP数据进行维护,定期对照预算分析科研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提出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建议;

(四)配合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结题财务审计与验收等各项监督检查,参与、配合研究所内部审计。

第三章 管理与保障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所在课题组、科研处、人力资源处和资产财务处共同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  课题组负责实施对科研财务助理的日常管理监督,为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  科研处负责审核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设置。

(三)  人力资源处负责指导课题组开展科研财务助理的招聘,并按照所内相关规定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

(四)  资产财务处负责对受聘人员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对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的选聘和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行合同管理,其人事、工资、保险、福利等的管理按照有机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机所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津贴和队伍建设专项奖励资金,对业务优秀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进行奖励,年度奖励金额和名单由资产财务处会同科研管理处、人力资源处提出,报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科研管理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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