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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机所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09-07-14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与改进党的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中国科学院党组、上海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党支部是所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我所党组织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 三 条: 党支部在所党委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贯彻落实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中国科学院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 四 条: 党支部应按照行政建制设置。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部门均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相关或邻近部门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离休、退休党员独立组建党支部;研究生党员集中学习阶段与研究生部党员组建党支部,进入课题组的研究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部门党支部;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在所外执行任务超过三个月,由所党委确定组建临时党支部。党支部根据本支部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可组建若干党小组。

  第 五 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研究生部与研究室的党支部一般应有研究生党员进入支委会。

  第 六 条: 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需报党委审批。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支部委员按照组织工作、宣传工作、青年工作、纪检工作等进行分工。

  第 七 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届原则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时选举,可连选连任。任期内书记岗位变化或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结果报党委审批。

  第 八 条:党支部书记应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条件的科研、管理和支撑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从本部门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中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委委派。党支部书记是本部门的负责人之一,参加本部门的室(部门)务会议和所中层干部会议。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 九 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职工和学生,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第 十 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时收缴党费。

  第十一条: 按照党章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围绕所和部门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国家和院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和所的决议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部门行政领导依照规定行使职权;负责本部门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创新文化建设和和谐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与实施;维护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十三条: 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职工、学生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学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职工、学生的实际困难,做好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凝聚力工程,调动与发挥广大职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中开拓进取,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负责本部门职工和学生的有关申报事项政治审核。

  第十四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党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遵守所的规章制度,遵守科研行为规范,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职工、学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领导与指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与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在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根据党委布置和支部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讨论工作,检查支部工作和决议的实施情况,总结支部工作,并及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委报告工作;经常与支部委员和部门行政领导交流情况、协调工作;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主持召开支委会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团结,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党支部书记参加本部门的室(部门)务会议,参与本部门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本部门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部门精神文明、创新文化建设的组织与实施;和行政主要领导一起,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支委会的其他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党支部组织委员职责: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组织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做好本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记录;抓好党员管理、评议、表彰、支部选举和党费收缴等具体工作,负责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接转组织关系和党内统计等日常工作;负责联系部门工会工作。

  第十八条:党支部青年与宣传委员职责:了解党内外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党支部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党员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围绕中心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联系部门团支部工作。

  第十九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党纪教育;听取与接受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负责检查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及时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向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汇报;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立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妇女委员等,分别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党支部委员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

第五章党支部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意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支部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坚持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及本所、本部门重要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认真执行上级组织、党委和所的决议、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党员长期单独外出期间及回单位后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六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建立党支部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1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创新为民,清正廉洁、拒腐防变;严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2、增强党员工作能力。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

3、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两个面向”,坚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科技创新、本职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自觉学习的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勇于创新、创造一流业绩的模范,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模范,遵守科研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第二十五条:完善组织生活:

1、健全“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小组或支部组织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课每年安排一到二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组织开好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是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每年年底支部工作总结结合进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党员和职工、学生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学生的监督。

3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组织每年度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党委每三年组织集中开展的党员民主评议活动。

4、加强党内监督。贯彻“依法办院,以德兴院”的方略,监督党员干部、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党支部书记是部门党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握“一线、一流、青年”的发展重点。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支委会对党员联系人工作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汇报,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对象的预审工作,把好政审关,履行入党程序,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预备党员每半年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要认真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严格履行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八章党支部工作的总结与考核

  第 二十八条:党支部每年度进行工作总结与考核。党支部围绕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度的执行情况,党员管理和党员作用发挥情况,组织发展工作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创新文化建设、和谐学术生态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情况等方面进行总结,要形成书面报告,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报党委,作为当年支部工作考核材料备案。

  第二十九条:党委每年度组织党支部工作交流。通过工作交流,探讨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措施,评出先进党支部,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 三十 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所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委员会

〇〇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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